海口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公开征求《关于划定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区域的通告(征求公众 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海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有关规定,我局制定了《关于划定我市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区域的通告(征求公众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并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信函:海口市秀英区长滨东四街市政府第二办公区15栋南楼6019室;
附件:《海口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划定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区域的通告(征求公众意见稿)》
为进一步加强大气污染防治,强化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管控,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海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划定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区域。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本通告所指“非道路移动机械”为工程机械、场(厂)内机械、港作机械、林业机械等,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机械类型: 挖掘机、推土机、装载机、压路机、摊铺机、平地机、起重机械、打桩机、混凝土搅拌机、叉车、机场地勤设备、非道路用卡车等。
二、本通告所指“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是指国Ⅰ排放阶段标准及以下的(2009年10月1日前生产)柴油机机械。
三、海口市绕城高速公路、212省道以北与海口市东、西行界线围合的区域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
四、非道路移动机械使用时,排气烟度应满足《非道路柴油移动机械排气烟度限值及测量方法》(GB36886-2018)中相应阶段限值标准,不能有可见烟。
五、对本市区域内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及排放不达标的非道路移动机械的,由市综合行政执法部门依法查处。各行业主管部门依照法定职责予以配合。
六、依据《海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规定,非道路移动机械所有者或使用者应主动申报非道路移动机械种类、数量、功率、使用场所、排放标准等信息。申报登记方式:通过“海易办”APP搜索“非道路监管”进行注册申报登记。联系电话:0898-36659108。
版权所有:海口市生态环境局 主办单位:海口市生态环境局琼ICP备17004194号-4
您访问的链接即将离开海口市生态环境保护局网站,进入非政府网站, 是否继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