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低趴”豪掷2万!“改装党”被罚!
近日,百色市公安局交警支队执勤民警在工作中发现,一辆黑色小客车存在明显改装痕迹。民警迅速开展调查并找到该辆改装车和驾驶人。
经查验,该车非法改装了多个关键部位:一是改装悬挂系统,通过气压装置可随意调节车身高度;二是将原车15寸轮毂更换为18寸加大轮毂,并过度增大轮胎负外倾角,使轮胎呈“外八”状态;三是违规加装全车前包围、侧包围,降低了车辆离地间隙。
据了解,该驾驶人在网上看到了类似的“低趴”改装车,觉得很好看,便对自己的车进行了改装,前后花费2万余元。驾驶人还对民警坦言,改装后车辆的驾驶舒适性明显下降,开车时稍不留神就会剐蹭底盘,但为了追求外观“酷炫”,其仍选择 “以貌损质”,牺牲安全。
民警对该驾驶人进行了严厉批评教育,告知其这些改装的危害和安全隐患:改装悬挂系统破坏了车辆原厂设计的重心平衡与操控稳定性;更换加大轮毂并过度增大轮胎负外倾角会导致轮胎接地面积不均匀,加剧胎面磨损,同时大幅降低车辆转弯时的抓地力,极易引发侧滑;违规加装包围降低了车辆离地间隙,导致通过性减弱,易发生剐蹭,影响行驶安全。最终,民警依据相关规定对该驾驶人擅自改变机动车已登记的有关技术参数的违法行为处以 200 元罚款,并责令其将车辆恢复原状。
非法改装车是指未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改变了已认证或者已登记的结构、构造或者特征的机动车;或者使用了查封、抵押、盗抢骗机动车的发动机(驱动电机)、方向机(转向器)、变速器、前后桥、车架(车身)等的机动车。
擅自改装发动机、尾翼,加装不符合要求的空气动力学套件的、侧扰流(侧裙)的。
擅自改变车身颜色、更换发动机、车身或者车架,未按规定时限办理变更登记的。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六条规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三)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
二、根据《机动车登记规定》第七十九条规定,擅自改变机动车外形和已登记的有关技术参数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恢复原状,并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1、非法改装车上路行驶一旦发生交通事故,可能将面临保险公司不予理赔的情况;
3、若改变车辆的底盘结构、轮胎、悬架、刹车系统 ,将会影响车辆的制动、平衡,容易引起交通事故的发生;
4、增加排气管和改变车辆噪声将会造成巨大的噪音污染,对周边居民的休息和工作造成巨大的影响。